男子因女友闹分手在雅西高速逆行27公里寻死,一审被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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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源南收费站逆行至鸡公山隧道口附近,余某驾车在小客车道逆行了27公里,警察用警报警告、打他电话都不停……这是去年10月25日发生在雅西高速上惊险的一幕。余某驾车行驶穿过了5座隧道,在30分钟逆行过程中,多次险些与正常行驶车辆迎面相撞。(红星新闻曾报道>>雅西高速逆行男子被逮捕,其父称当时正和女友闹分手)
1月25日中午,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2019年1月25日,由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石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因“高速路上逆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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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
案情回顾:
在高速逆行险与其他车相撞
警察用警报警告、打他电话都不停
去年10月25日中午12时7分,四川高速交警六支队三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辆川T号牌的银色标致牌小型轿车在雅西高速石棉往汉源方向的车道上自汉源往石棉方向逆行,非常危险。
据民警介绍,接报后,三大队立即安排三组警力进行布控拦截:一组作为巡逻组向汉源方向巡逻查找逆行车辆,一组作为拦截组在石棉收费站值守拦截,一组作为机动组时应对突发情况,并加强与监控中心联系,实时锁定逆行车辆。
↑逆行
当日12时19分许,巡逻组巡查至石棉隧道附近时发现逆行车辆,民警利用车载警报器和喊话器示意其靠边停车,但该车辆没有减速靠边停车而继续向前行驶,巡逻民警记下号牌后通知拦截组和机动组。同时,民警迅速查询并拨打该车注册登记的车主联系方式,恰好车主正是该车驾驶员。民警责令该车驾驶员立即安全停靠应急车道,等待巡逻民警赶来。
然而,该驾驶员并没有听从民警的指令,继续驾车向前逆行。12时24分许,机动组接到监控中心通报:逆行车辆没有在石棉收费站下站。机动组立即出发向石棉方向巡查并在安全位置设置隔离区域进行布控拦截,最终于12时27分许在鸡公山隧道口附近成功将逆行车辆安全截停。民警随即将该车驾驶人余某控制带至大队执法功能区对其进行毒检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排除余某毒驾、酒驾嫌疑。
据民警介绍,从汉源南收费站逆行至鸡公山隧道口附近,余某驾车在小客车道逆行了二三十公里,通过了5座隧道,在30分钟逆行过程中多次险些与正常行驶车辆迎面相撞,所幸都“逢凶化吉”。
2018年10月27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发布案情通报,驾驶员余某(男,26岁,雅安市石棉县人)对其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供认不讳。高速公安六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余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背后原因:
与女友闹分手,而产生想寻死的念头逆行
据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情显示,2018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找到其女友杨某想与其复合而对方未予答应。之后余某情绪很低落,心情复杂,就驾驶小型轿车于当日上午11时57分许从G5京昆高速2036Km汉源南收费站进站后,却左转沿下站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往石棉方向逆向行驶。
逆行中,余某就一直想到与杨某闹分手不愉快一事而产生想寻死的念头,便不管不顾继续驾车逆向行驶。经群众杨某某等人报警后,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三大队出动民警采用电话、喊话器方式两次警告停车,但余某却拒绝接受指令,仍未停止危险驾驶行为。
最后,民警通过布控、选定拦截地点等措施,于12时27分许,在G5京昆高速2063Km+700m处石棉县境内鸡公山隧道处将该车及余某截停挡获。余某驾车逆行至被挡获期间共计经过岗子上、小堡、大宝山、徐店子、石棉5座隧道、1个服务区、1个互通立交等重点路段,逆向行驶距离达27公里。
事件发生后,多家媒体迅速对此进行了报道,引发广大网友和读者的关注,该事件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批捕通报
检察官说法:
为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有人可能会问:余某只是逆行而已,并没有恶意,相信他也不希望、不追求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为什么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重罪来追究他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两条涉及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所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对造成的后果以严重程度不同分别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犯罪,公众容易理解、明白。而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手段、方法、方式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程度相当,足以危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犯罪嫌疑人余某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等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已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余某表示:“我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今后一定遵规守法。”
检察官呼吁: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促进社会整体平安和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遇事要有话好好说、有事好商量,理性、平和解决纷争,不要去做极端、出格之蠢事、坏事;同时面对任何滋扰公共交通司乘服务人员、有危及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警、举报,及时劝阻、制止,切莫麻木不仁、熟视无睹,生命、财产安全维系着大家,要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才能共同维护良好公共安全秩序、社会秩序。
邓启东邓海平红星新闻记者江龙
编辑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