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错,赔54万元
时间 • 2025-07-23 00:58:28
病历
女士
医院
第二百二十八期
61岁的邓女士因为心绞痛住进了一家医院的心内科。第二天,邓女士接受了冠脉造影检查,显示冠心病累及三支。经过一个半月的准备,邓女士在该院心外科进行冠脉搭桥手术。然而手术过程中,邓女士突然出现窒息,转入ICU治疗。遗憾的是,邓女士一个月后去世。患者家属签字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邓女士的家属认为,医院无故拖延手术治疗是造成邓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158万余元。
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鉴定机构均以“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无法得知其具体客观死亡原因”为由退回鉴定。在审查医院提交的病历时,邓女士家属发现病历存在伪造和篡改现象,对医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
法院认为,医院为患方复印的病历与庭审过程中提交的病历存在部分的差别,虽然医方辩称只是存在书写瑕疵及不规范行为,并未伪造、篡改病历,但此解释并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理和合规性。患方就此主张医方伪造、篡改病历,符合一般认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结合已查明事实,考虑到医方的病历真实性引起了患方的合理质疑,且无证据排除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到患者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影响患者死因的查明以及患者自身原发疾病的影响等案件情况,酌定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54万余元。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诸多立法亮点背后承载了
怎样的时代诉求和法治内涵?
系列解读,敬请关注!
设计|贺臣编辑|李在俊
视频剪辑|赵瑞韬摄像|徐豫
主编|蒋琳
监审|钟倩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农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