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福州一物业返还345万元

时间 • 2025-11-01 04:31:17
公司
业主
小区
停车

车辆进出小区时

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

是属于物业所有的

停车管理服务费?

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

公共部分收益?

前不久

福州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收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一纸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

原小区Y物业公司

向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返还停车收益345万余元

并支付利息

7月18日

记者从该案一审法院——仓山法院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业委会起诉被解聘物业公司后

索要停车收益

仓山某小区

是一个近20年的老小区

共有住户1500多户

小区内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

地下室停车位167个

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

2005年8月起

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

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

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

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

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Y物业公司管理时,小区环境并不好,停车也毫无规章。

2018年3月份,小区业委会成立。

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了Y物业公司,次日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Y物业公司退场后,案涉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统计,2021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计1378辆。

2022年

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

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

被告撤场之日期间

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

345万余元停车费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

包括规划的442个

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

其中

↓↓↓

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经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

进行停车管理

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

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公司辩称

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

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

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

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采信

故判决Y物业公司

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

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

3453795元

一审判决后

Y物业公司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仓山法院三级法官刘培玲表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小区地面车位虽经建筑规划,但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关于地面车位权属的约定,地面车位实际是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要;且地面车位不能办理独立产权,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因此,法院认定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基于该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即停车费亦应归业主共有,最终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经营管理费用,向业委会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3453795元。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