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进超市“只抢350元”一审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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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红星新闻从广东靓颖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礼田处获悉,此前因找不到工作,在广东东莞持刀进超市抢劫的陈某受到了法律制裁: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8月13日,《持刀进超市只抢350元:“我找不到工作,你过几天再报警”》),今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来到东莞市清溪镇中心香芒中路的一家便利店,购买烟、水等商品。选好商品后,陈某和收银员小李说没钱支付,并提出先用手机抵押,再和朋友拿钱来支付,小李同意。
但20分钟后,陈某返回便利店说,他改变主意,不想给钱。小李报警。警察来后,让陈某有钱后还给小李,陈某同意后就离开了。
可警察走后10分钟,陈某再次回到便利店。这回,他拿出折叠刀在小李面前晃了晃说:“给我钱,不然用匕首捅你。”
早前,小李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他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有点紧张,赶紧拉开抽屉,拿出一沓面额100元的人民币给他。奇怪的是,陈某只取走三张面额100元,另要一张面额50元的人民币,共抢走350元。
11月19日,红星新闻拿到了法院对此的判决书也显示,面对陈某持刀抢劫,小李当时拿出约500元人民币,但陈某“拿了其中的350元后就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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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判决书
陈某的法援律师广东靓颖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礼田透露,庭前他见到陈某时,陈某向他透露,之所以只抢350元,因为他认为“够了”。徐礼田律师称:“他不想活了,打算用这些钱在网上购买木炭后烧炭自杀。”
据徐礼田介绍,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看守所向陈某提供了精神药物(抑郁症药物)。因此,徐礼田为其作无罪辩护。
徐礼田称,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陈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患有精神病的可能。如果其在实施抢劫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时,不负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从庭审调查来看,法院认为,被告人逻辑清楚,对作案过程表达清晰明了,无明显异常。被告人的家族也没有人有精神病障碍,也没有人进行过精神病治疗。此外,其在多次供述中也证明其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和控制能力,证明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
据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红星新闻记者韦星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