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出行企业不退押金明确担责 涉嫌经济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

时间 • 2025-11-28 23: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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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5章27条,对用户资金收取、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以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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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共享汽车、共享单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此外,运营企业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时告知用户。

此消息一出,便引发热议。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用户押金,哈啰出行回复红星新闻书面采访称,此举切实打消用户和行业对押金的担忧。

针对《管理办法》有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规定,ofo小黄车方面公开表示,ofo小黄车作为交通运输新业态的一份子,深知行业规范化道阻且长。今日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是维持共享单车行业稳定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行业继续向前的重要一步,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积极配合落实最新政策,为用户负责、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运营企业拒不退押金将承担哪些责任?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燕霞介绍,《管理办法》不仅对押金的上限和退款周期作出限定,还对运营企业逾期不退押金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

如第二十三条,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公示运营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向用户提示风险。对拒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的信用信息。相关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的运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运营企业须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公示“不挪用用户押金,依法合规管理用户资金”的信用承诺。

“《管理办法》不仅规定了押金最长退还期限,给用户一个合理的预期,促进押金尽快及时退还;同时,还从行政、司法、信用等方面,对未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明确了其所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和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的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资金发生安全隐患。”李燕霞说。

运营企业如何履行用户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关于运营企业如何履行用户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介绍,《管理办法》明确运营企业是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

为有效落实运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对运营企业加强用户资金管理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不得挪用用户押金。

●二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地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资金,并将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按《管理办法》提出的限额要求收取用户资金,同时,建立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额度不得低于预付资金余额的40%,可用部分预付资金只能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四是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与相关银行签订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存管用户资金。

●五是定期向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用户资金存管报告,暂停、终止业务前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并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管理办法》从源头防范用户资金风险

对《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交通运输部表示,《管理办法》对从源头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加强用户权益保障、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李燕霞指出,随着交通运输新业态不断发展,同是管理部门也带来了很多的挑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新业态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企业规范运营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北京报道图据东方IC

编辑刘静